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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时间:2017-11-22       浏览量:...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律公约》所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企业。包括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自律公约》所指造价从业人员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员。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自律公约》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自律公约》的解释、修订;监督检查《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自律委员会成员当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其亲属的违约事件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对协会的检查、调查活动,或对其自身违反《自律公约》的调查不予配合或拒绝、阻挠等。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造价从业人员: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六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二条的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整体实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等。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并向受害方赔礼道歉;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夸大宣传自身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规的,谈话提醒并责成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违规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三、以不正当手段承揽造价咨询业务。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四、超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八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对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相互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不按规定将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给予以下惩戒:

签订阴阳合同一次者,责成书面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合同不备案一次者,责成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有下述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同一招标工程既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又接受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价,或在同一工程的投标报价中,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委托。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二、与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串通作弊,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故意拖延编制、审核时间,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三、对造价从业人员出具的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建议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注销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

第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委托人投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差,经执业质量鉴定属实。给予以下惩戒:

对造价从业人员: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一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规定,以低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80%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抢险救灾工程除外)。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二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的规定,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三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阻挠造价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造价从业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延续注册。

对建设工程造价员: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注销资格证。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内记不良行为3次者,通报批评,建议注销资质证书。

造价从业人员年度内记不良行为2次者,建议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注销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

第十五条  建立自律公约登记报告和检查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自律情况报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违约立案调查

一、登记立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立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自律委员会专人负责登记立案,受理举报工作,并为其保密。

二、调查取证

自律委员受理举报后,应于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介绍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签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有关人员应签字并盖指印。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  处理违约规则

一、自律委员会调查人员将调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二、自律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有关当事人员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人相关的地方造价工程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自律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五、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参会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六、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报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秘书处。

七、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九、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协会领导机构组织,由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当事人的申述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议全体人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八条  惩戒执行

一、《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三、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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